消防研究

運動訓練班與健身中心的區別:開設前你需要知道的用途規範與消防設備設置標準

還在苦惱要成立新的健身房工作室需要符合哪些法令規範嗎?開設健身房不僅需要考慮場地選擇、設備配置與營運策略,更重要的是確保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規範,保障顧客與員工的安全。台灣對於健身房的消防安全有明確的規範,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是成功經營健身房的基礎。以下是一份用途認定與裝設符合法規的消防設備指南,幫助你在開設健身房時做好充分準備。

小花想要承租在20層的電梯大樓的地下室大約40坪開設健身工作室,又不了解對於承租後營業登記、使用執照的申請還有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是否符合規範,到底小花應該怎麼做呢?

用途區分規範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案用途分類認定:
1.甲類場所:健身休閒中心
2.乙類場所:補習班、訓練班、體育館、活動中心

為區分到底是符合甲類場所或是乙類場所,內政部於105年6月29日以內授消字第1050822690號函釋說明二:
為國家體育政策推動及運動服務產業之輔導,本部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下列條件者,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並自即日生效:
1.訓練場所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
2.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3.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4.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意思就是如果你想設立一個運動訓練班,並希望它符合相關規範,這裡有幾個要點你需要知道。首先,這個訓練場所的使用面積必須在300平方公尺以下。其次,場所內不能有鍋爐、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浴或烤箱等設備。此外,場所也不能提供按摩服務或相關設備,並且必須避免使用明火設備和提供餐飲服務。滿足這些條件後,這個運動訓練班就會被歸類為D-5組的建築物使用類組,並且這些規定將立即生效。各縣市政府應為求公共安全管理一致性,爰符合上開令所定條件之運動訓練班,是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3目之「訓練班」用途檢討消防安全管理事項,至未符上開條件者,適用同標準第12條第1款第2目「健身休閒中心」,不過各縣市政府自治規定不同,應詳細詢問認定標準,以免認知不同產生誤會。

所以小花想要承租的工作室面積約40坪,大概是132.24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 0.3025)是小於300平方公尺的,如果小花沒有要設置鍋爐、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浴或烤箱等設備及按摩服務並沒有使用明火設備和提供餐飲,是可以申請訓練班做為使用用途。

都市計畫自治條例

以台中市為例: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二十二款資訊休閒業及第二十三款健身休閒場所符
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條限制:
一、資訊休閒業使用之單層樓地板面積未逾三百平方公尺                  。
二、健身休閒場所:
(一)使用之單層樓地板面積未逾五百平方公尺。
(二)屬單一層樓之建築物,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未逾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健身休閒場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或獨棟 建築物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前項第二款面積之限制。
建築物同一樓層僅得各設置一家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
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限設於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及地下一層,各樓層應有獨立之出入口;同一樓層有不同使用項目時,應有其個別獨立之出入口。
第一項、第二項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之設置地點,位於公寓大廈者,於變更使用執照時,應經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同意。

意思就是當你打算在台中市設立健身休閒場所或資訊休閒業時對於資訊休閒業來說,若其使用的單層樓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就不符合相關規定。而健身休閒場所的要求則稍微不同。如果是單層樓的健身休閒場所,則其地板面積不能超過500平方公尺;如果是整棟建築物中的單一層樓,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0平方公尺。
如果你打算在同一層樓設置資訊休閒業和健身休閒場所,那麼這兩者的總面積不能超過500平方公尺。不過,如果健身休閒場所的主要出入口面臨15公尺以上的道路,或設在獨棟建築物中,且不會影響到居住環境的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那麼面積限制就不再適用。
此外,同一樓層只能設有一家資訊休閒業或一家健身休閒場所,每層樓必須擁有獨立的出入口。如果有不同用途的設施在同一層樓,也需要各自獨立的出入口。最後,如果你選擇在公寓大廈內設立這些場所,變更使用執照時必須得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的同意。

所以小花要承租工作室要營業必須要具備獨立的出入口並且要得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的同意。

消防法規規範

一.檢修申報:

  • 依照消防法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之。
  • 消防法地7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二.消防安全設置

依照各類場所安全設置標準因為工作場所設置在20層大樓地下室,除了大樓本身規範的安全設備外,工作室本身的設備需要分開檢討,其中需要設立的消避難方向指示燈防安全設備如下:

  1. 滅火器: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
  2. 室內消防栓設備: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3. 自動撒水設備:高層建築物。
  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5. 標示設備:地下層應設置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6. 緊急照明設備: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7. 排煙設備: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防火管理

  • 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 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號公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運動訓練班需做防火管理。

四.防焰制度

  • 消防法地11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依照小花想要承租的工作室對於消防安全設備的要求需要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大樓需設置室內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灑水設備,小花的工作室需要設置滅火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排煙設備並使用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必須要有防焰標示。因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依訓練班用途認定可不需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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